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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张笑涛:论道德功利性的合理性及其超越

张笑涛 中国德育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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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丢失的苹果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2017年4月3日,该微博迅速引起关注。校方解释设立“失物招领费”是学校传统,把这笔费用奖给交还失物的学生或清洁工,是为了鼓励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并强调“同学们如果不想交就不用交,会由学校代付”。


网民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两派:


➷正方:尤其是媒体的评论员支持校方做法,认为此举意在鼓励拾金不昧,而且数额不大无可厚非,并举证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适当的物质奖励是对拾金不昧者最好的鼓励和肯定,将有助于更多好人的回归。

➹反方:认为本来是美德的“失物招领”如今也有了物质奖励,批评“这是传统道德的沦丧,是对拾金不昧美德的亵渎,因为多数人不是为了几块钱而去做好人好事的”。

以上观点初看起来好像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究竟孰对孰错?笔者尝试从道德的起源与本质、道德与利益、道德的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等议题来切入分析,以期纠正视听,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建言献策。

一、道德功利性的合理性论证

(一)道德究竟指什么


关于道德的起源历史上曾存在神启论、天赋论、自然本能论等不同观点。这些看法没有顾及人的生存和生活经验事实以及制约人生活的外部环境,也没有考虑“道德”发展的具体历史条件,特别是“由于缺乏文字记载或者实验证明,这些道德起源说可以认为是先人们人为的想象、臆测或信仰之物,存在片面性和不科学性”。而马克思主义根据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认为道德最初是人类祖先在面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竞争下的人为产物,道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人的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致,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道德是指人类处理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善恶好坏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一种正面的社会价值取向。恩格斯曾指出:“事实上,同宗教、艺术一样,道德也是人类为满足自己生存、生活共同需要而产生的伟大创造物……人们所创造的一切,无论从动机还是从结果来看,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道德之被创造也不例外。”概言之,道德是指一种在集体生活和人际交往中,为了解决利益诉求和价值冲突,个人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事理和标准,如善恶、好坏、公私、正义非正义、是非、对错、应不应该等。道德的目的是对人际关系作出“公正和善”的规范,从而影响和引导人们做出合适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受“人定胜天”、社会达尔文主义等人类中心思想影响,传统的道德观念只侧重于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而忽视了环境道德的存在。随着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问题凸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环境道德和生态文明等道德“新概念”应运而生,不断丰富完善道德的内涵。如有学者所言,“确切地讲,道德是根源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之中,以一定善恶观念作为价值评价的标准,通过人际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自我人格完善的,包括心理意识、行为活动和行为规范在内的一种特殊社会精神价值现象”。有学者在《道德究竟是什么》一文中进一步指出,道德并不仅仅指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认为的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是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道德的“真相”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念、规范及其实践活动,它具有文化性、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等几个特点。道德的根本功能和作用在于,通过评判人的权益诉求是否正当来处理人际关系和生态环境问题,从而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道德的功利性与超功利性及二者关系

道德起源于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其功能是解决各自的利益和价值冲突,必须遵守公正和善等伦理规范,因此,道德兼具功利性和超功利性,并且二者并行不悖。

道德的功利性即道德的功用性,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道德对人类是有用的且必需的,这是道德产生和存续的前提性条件。其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功利行为可以是道德行为或不违反道德的行为,前者如既利己又利人的“双赢或多赢”行为,后者如利己但不损人的行为。从社会各行各业道德主体的动机来讲,道德的功利性是指道德主体以获取个人的外在利益作为行为的动因和目标,允许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有合理的个人利益欲求,前提是只要遵循正当利益原则……尽管这些道德行为的动机不是出于人类大众的道德理想,但他们的个人意图和要求符合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和正义要求,故而在道德评价上是得到肯定的。如俗言“无利不起早”“君子爱财,取之以道”等。

道德的超功利性是指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排除了利益、功利成分,而是以良心、关爱、怜悯、人道等高尚道德意志驱动道德行为的发生。人们践行道德的基本目的并非是为了所谓的好处或目的,也并非为了他人的幸福,而仅仅是发于个人的良心和精神安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行为以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人信念为评判依据,这使得道德与个体权益的联系间接化、模糊化,表现出非功利的特征。这是道德区别于政治、法律等其它意识形态的特殊属性。道德的超功利性作为人的意志自由体现,其本质特征在于自律性,主要表现为动机的自足性、决定的自主性、行为的目的性和后果的利他性,从内在的善意和外在的善行两个方面共同表征着崇高道德的本质。人作为有理性、有理想的主体,具有超本能的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能够把利他性的道德视为自己的一种精神塑造,一种人生价值和意义的实现,这正是人的高贵之处。如穷人致富后的反哺乡邻、企业家的慈善行为等,这些社会好人、道德模范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一种永恒的崇高道德,是社会文明进步、道德水平提高的标志。道德的功利性与超功利性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二者构成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并且有理论和现实根据。从理论上来看,任何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都是功利道德,道德的超功利性仅仅是指道德行为动机超越个体外在私利的壁垒,不包括社会公利及个人精神利益。如有研究者强调:人们的道德行为动机可以是超功利的,但并不能由此推导出道德的本性是超功利的。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行为本身是一种利他的行为,是任何社会提倡的行为,就否定行为的趋利性和功利性。如要求明星和企业家无条件捐赠、公交车上霸道索要座位等。其实,正当合理的个人利益是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甚至国际利益等整体利益相一致的。“人关心自己的利益,这是道德生存的本质,人必须受益于自己的道德行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章第四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五章第六十六条)。

从现实生活来看,道德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着力宣传和弘扬的理想道德观。其认为,高尚的精神可以塑造、鼓舞和引导人,道德主体必须超越个人的外在私利,遵循无偿奉献和弘扬正能量等原则。一种是大众平民层面的现实或功利道德观。其认为,道德主体的动机应该有合理的个人利益欲求,前提是要遵循正当利益原则。这说明现实的道德行为也表现为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的统一。一方面,趋利避害、好逸恶劳等是人的自然本性,人们总喜欢首先关心自己,自爱自利;另一方面,作为天地万物之灵长,人类也有超越狭隘的一己功利的同情、怜悯、宽容、关爱之心,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和约束的能力。如媒体报道的“豪车被撞需百万赔偿,车主称愿自掏腰包”“最心酸儿童节礼物:女子超市盗窃偷鸡腿和《三字经》给生病女”等,在得知当事人属于无心之过和生活艰难悲惨的情况下,多方利益相关者都表达出了同情和宽恕等人之高贵良心。但是需强调,并不是所有道德都需要人们抛弃或牺牲个人的正当合理利益欲求,超功利不是所有道德行为的本质特征,这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

(三)道德功利性的存在合理性

道德的功利性之所以存在合理性,可以从道德自身和人性的本质两方面来论证。首先,从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来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道德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人类为满足自己生存、生活需要而创造的,无论从动机或结果来看,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列宁曾言“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所以说道德不可能完全离开利益而存在,恰恰相反,它必须以利益为基础。其次,从人性的本质来说,人首先是自然的存在物,有七情六欲,“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任何人要生存都需要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资料来保障,所以,人类本性中内含利己倾向,这决定了其大多数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自身的利益。将道德脱离个人利益或者主观幸福感受,就是远离了普遍的人性,这样的道德规范无法真正被人们接受,反而会沦为一种虚伪的道德或者空洞的宣传。需要强调的是,个人除了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性和精神性等,人们践行道德不能仅仅满足于个人利益和幸福,而且要为了长远的社会发展、环境改善、国家昌盛以及世界和平等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而考虑,这才是功利的道德性的真谛。总之,道德的功利性有其存在的依据和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我们应该全面、科学地看待它,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苛求人人都达到超功利的神圣崇高的道德境界。

二、道德功利性超越的路径探索

(一)正确认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充分肯定公民的正当个人利益

利益是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物,是社会发展的杠杆,是人的各种活动的前提和动力。利益有着复杂的结构,根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生存利益、享受利益和发展利益,不正当利益、正当利益和应当利益等。个人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生存利益、正当利益等,在人的终身发展中具有前提性、基础性和价值优先性等重要地位。从伦理学的角度评价,合法的个人利益并不一定总是正当的个人利益,而正当的个人利益也未必就是应当的个人利益,我们要对正当合理的个人利益“加深理解”,即不是以“道德的名义”蔑视或弱化个人利益,而是使个人利益符合集体、社会、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利益。

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是对利益的规范和引导,弘扬道德能保证利益更好地实现。从道德的适用范围来看,由于人群、社会团体、国家民族、自然生态等之间往往存在愿望诉求冲突,所以,道德的核心是公平。道德公平是指利益和权利的机会人人均等和利益分配上的合理。道德公平意味着道德反对特权人物、巧取豪夺和等级思想,道德要厘清群己界限,实现道德维权与履行道德义务合一,从而达到群体的合作共赢、和谐相处。扈中平和刘朝晖进一步强调,我国道德教育之所以难以走出困境,就德育工作自身来说,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我们对道德内涵认识的错位”,即在现代社会中道德的核心是公平,公平是调节人与人关系最基本的准则。但长期以来我们却把“利他”“奉献”和“自我牺牲”等视为道德的核心,以此区别于资产阶级道德,而且传统道德往往是无条件的和不加前提的。这种道德价值观常常使“君子”吃亏、“小人”得利,导致道德机会主义和灰色道德滋生,不利于公平、公正的社会关系和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建立,不利于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正因为道德的核心和首要原则是公平,而非我们通常认为的人性善良和人际友爱,所以,我们应当充分肯定个人利益在道德中的地位,同时,也应看到超越个人利益的道德追求的合理性。“即使是对于那些行为高尚者的超责任的道德行为,社会也应当给予某种应有的利益奖赏,从而使得高尚的道德行为得到应有的社会尊重和回报。”如表扬、奖励和支持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舍身救人者等,不能让道德英雄们“流血又流泪”。

(二)以大众道德为基础、精英道德为标杆,构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基本规范

大众道德是指既满足个人自身的基本心理需求、价值需要和个人正当利益诉求,同时,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社会的意图,客观上没有造成他人、社会的损害后果的行为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该行为方式也常常是对他人和集体有利的。大众道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教育公平等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道德榜样的基础,它非常重视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有效整合,并将其融汇在个体的工作和生活之中。时代的进步尤其是大众消费社会的来临,促发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和主体意识的觉醒,也促进了道德意识日益大众化和世俗化,道德不再遥不可及、高不可攀,它就在我们的一举一动之中。改革路径导致这样的变化“并不是道德滑坡或道德冷漠的预兆,恰恰相反,它是大众道德更加深入人心和亲切可爱的象征”。

长期以来,我们所弘扬的道德大都是精英道德,把人神化或圣化,以神性或圣人的标准来要求、评价人性和人的品德。精英道德虽有很强的教育和示范意义,但它在现实生活中不易转变成普通大众的日常道德行为,让人只能仰望和觉得高不可攀。在现实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中,避而不谈合理的利己原则、爱己原则和个人幸福原则,是我国道德教育的薄弱环节,造成道德教育的实效性不强,并有可能引发受教育者的逆反心理和道德表里不一行为。道德与和谐社会建设成了臆想中的乌托邦。这些年我国道德建设的一个重大失误,就在于推进大众道德不力,试图依靠树立榜样如道德模范来维系道德和影响大众,而不是在推进大众道德的基础上来遴选道德榜样,结果并没有如想象的那样改善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这些被宣传得不食人间烟火、不计利益得失的道德榜样倒离我们越来越远、越来越高了。

大众道德是精英道德的基础与土壤,精英道德是大众道德的升华和理想,二者可以循序渐进,但不能厚此薄彼。因此,我国的道德教育不但要推崇和宣扬精英道德,更要以弘扬大众道德为基础,走道德大众化及普及化、生活化之路。大众道德从人的本性出发,承认适当利己的合理性,而行为主体不损害他人利益是大众道德最主要的特征。因此,大众道德最接地气,以此为起点可以普遍地提高每个人的道德水平,让道德亲近大众,使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的生活,为消解社会舆论批判的“道德冷漠”贡献力量。因此,我们要重建日常道德,即重设最基本的做人道德,主要体现在尊重生命、善良、诚实、正直而有正义感这样一些德目的建设上。

(三)弘扬社会主义的群己观和义利观,为道德的功利性及超功利性奠定理论根据

我国传统的儒家群己观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强调群体价值与追求独立人格并重。

二是“立己—立人”“成人—达己”的人己关系。认为人格修养的最终目标既不能单靠个人的自我实现,也不能追求个别人的局部实现,而应该推己及人,在完善自我和成就他人中达到整个群体的同心同德、协力共进,如儒家提倡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

三是德不孤,必有邻(《论语·里仁》),意思是有道德的人不会孤独,一定会有志同道合的人相伴。

四是克己修身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关系。“修齐治平”是儒家传统的道德论,儒家相信一个人“独善其身”只是暂时的权宜之计,“兼济天下”才是“君子”的最高目标,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体和谐是个人道德修养的最终目标,如通过“克己修身”达到“温良恭俭让”的道德原则和道德修养。

同时,也有研究者批判指出,中国传统文化因受血缘关系、人脉和熟人社会等因素影响,缺乏清晰的人己边界,强调向里用力,不愿得罪人,崇尚吃亏是福,通过严格的自我修养来规范自身行为,以维持各种伦理关系的和谐,这种偏重群体和社会的个体,只能通过收缩而非扩张的方式来换取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久而久之容易养成消极被动的依附性人格特质。笔者综合认为,社会主义的当代群己观应该是对传统儒家群己观的继承、批判和重构,应该崇尚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内在统一,崇尚道德的社会功能与个体功能的统一,强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环境道德与个人私德等“多位一体”的建设。

如果说群己观为道德的适用范围大致划分了公德和私德、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那么,义利观则为道德的使用目的提供了不同的存在合理性。义利之辨因为涉及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和个人的道德价值取向,涉及人我己群利益关系的处理,以及人的身心灵肉的合理性对待,所以,古往今来它是一切伦理学寻求正确的价值观所必须开展的伦理思维活动。义利之辨的作用在于告诫人们,既不能重义轻利,也不能重利轻义,应当把义利统一起来,义利并重。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今天,形成和弘扬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义利观,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因为,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而且也是一种法治经济和道德经济。社会主义义利观则是从“利益是道德的基础”来谈道义,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谈义利问题的。在其科学内涵中,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是利也是义,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是利的要求,同样也是义的要求。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既属于利益范畴,也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道义精神,因此,可以将其归结为道义范畴。国家和人民利益所体现的义的层次,要比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高,二者的关系从利益上讲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或曰大利与小利的关系,从道义上讲是天下之大义与一人之正义的关系。社会主义的义利关系通过利益关系来表现,国家和人民利益是一种大利,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则成为一种大义;公民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个人利益,但尊重公民合法利益则是一种起码的道义。可见,社会主义义利观实质是一种辩证的义利统一观,是一种将义视为公利和正当之利,并使诸种利益和谐发展的伦理价值观。社会主义义利概念的进步之处在于,它把公民的个人利益纳入道义的范畴来思考,充分肯定公民个人利益的合理性。

【作者:张笑涛,许昌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敏】

【来源:《中国德育》2017年第20期】

【微信编辑:崔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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